作者:营口市 点击次数:1 发布时间:2024-09-30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营口市农业农村局 营口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营口市农业机械报废
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4〕9号)精神,加快农业机械迭代更新,提升农机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24〕17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营口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营口市农业农村局 营口市财政局
2024年9月30日
营口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通过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推进农机装备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种类和报废条件
(一)补贴种类。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
(二)报废条件。一是达到报废年限。小型拖拉机10年、大中型拖拉机15年、履带式拖拉机和自走式联合收割机12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10年、手扶式水稻插秧机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机10年、播种机5年、机动喷雾(粉)机10年、机动脱粒机8年、饲料粉碎机(≦18kW)10年、饲料粉碎机(≧18kW)12年、铡草机10年;二是未达报废年限,但技术状况差,故障发生率高,安全隐患大的农业机械;三是农业机械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无法修复或无配件来源的农业机械;四是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具体报废农业机械技术条件,按照相关农业机械禁用与报废标准执行。
申请补贴的报废农机的发动机等主要部件应当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指合法拥有机具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做出书面承诺(承诺书样式见附件3)。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提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严重残缺、改装、拼装或来历不明机具不予受理。
四、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补贴与更新补贴两部分构成。中央及省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中,已专门安排资金用于农机报废补贴,各县(市)区具体可使用资金额度另行通知。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按报废农机类别和机型确定,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播种机和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额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确定,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申领要以购置同类新设备为前提;其他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同类型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的30%测算,并适当考虑运输拆解成本和残值等因素确定(见附件1)。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照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五、回收拆解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以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见附件4),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22)等有关要求,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规定;回收企业应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通过县级媒体和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已经审定并录入“辽宁省农机报废补贴辅助管理系统(2021-2023)”的回收拆解企业自动导入新系统,无需重新审核备案。对于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回收企业资格进行单独审查,确定回收企业。
六、操作程序
(一)报废旧机。机主携带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料(如农机来历承诺书、机具身份信息或农机监理机构出具已备案管理的档案资料等),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备案的回收企业。回收企业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对符合报废条件的,现场采集报废农业机械与机主的人机合影照片,向机主出具经签字盖章的《辽宁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确认表》)。回收企业应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解体或销毁,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主要零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采集报废农机拆解前后对比照片或视频资料,建立包括农机铭牌或其它能体现农机身份原始资料在内的拆解台账档案,保存期不少于3年。回收企业应及时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回收企业拆解或销毁农机进行监督。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应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当地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相关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并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三)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按照各地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申请办理补贴手续,资金兑付按照《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实行省集中发放的通知》(辽财农〔2024〕90号)执行。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结合本地实际,重新制定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建立报废更新补贴信息档案,定期调度通报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并化解风险点。要加强报废补贴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抓好政策宣传。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做好政策解读,扩大公众知晓度,营造推动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的良好氛围。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实施方案、补贴标准、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三)推行便民服务。各县(市)区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农机合作社、农机维修企业合作开展农机报废回收工作,鼓励回收企业增设业务网点,开展上门回收等便民惠民服务。
(四)强化监督管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纳入全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要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监管,支持推行报废补贴全流程信息化监管,进一步强化现场拆解、资料采集、档案留存等环节规范化管理。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各地要制定风险防控措施,严格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参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其纳入“黑名单”。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审核、处理群众举报投诉。要加强实施进度统计分析,严格执行进度月报制度,做好半年和全年总结分析,每年6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
市农业农村局咨询及投诉电话:0417-2888780
附件:1.辽宁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2.辽宁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
3.农业机械来源和归属承诺书(样式)
4.辽宁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资质企业名单
5.营口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6.营口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流程
附件1
辽宁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机 型 | 类 别 | 报废补贴额(元) |
拖拉机 | 20马力以下 | 1000 |
20(含)-50马力(含) | 3850 | |
50-80马力(含) | 7860 | |
80-100马力(含) | 10840 | |
100-160马力(含) | 13140 | |
160-200马力(含) | 18000 | |
200马力以上 | 20000 |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0.5-1kg/s(含) | 3000 |
喂入量1-3kg/s(含) | 5500 | |
喂入量3-4kg/s(含) | 7300 | |
喂入量4kg/s以上 | 11000 |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3行,35马力(含)以上 | 7200 |
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 | 17500 | |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2行 | 7200 |
3行 | 12500 | |
4行及以上 | 20000 | |
手扶式水稻插秧机 | 2行手扶步进式 | 500 |
4行及以上手扶步进式(简易型) | 1000 | |
4行手扶步进式 | 1300 | |
6行及以上手扶步进式 | 1700 | |
乘坐式水稻插秧机 | 6行及以上独轮乘坐式 | 1200 |
4-5行四轮乘坐式 | 5000 | |
6-7行四轮乘坐式 | 8700 | |
8行及以上四轮乘坐式 | 11500 | |
播种机(含免耕穴播机、条播机,铺膜播种机、精量播种机) | 6行以下 | 600 |
6-11行 | 1200 | |
12-18行 | 1600 | |
18行以上 | 2000 | |
机动喷雾(粉)机 | 喷杆长度<12m;形式:悬挂及牵引式 | 300 |
12m≤喷杆长度<18m;形式:悬挂及牵引式 | 600 | |
喷杆长度≥18m;形式:悬挂及牵引式 | 1800 | |
功率<18马力;形式:自走式,四轮驱动、四轮转向 | 1200 | |
18马力≤功率<50马力;形式:自走式,四轮驱动、四轮转向;离地间隙≥0.8m;药箱容积≥500L;喷杆长度≥10m | 6600 | |
50马力≤功率<100马力;形式:自走式,四轮驱动、四轮转向;离地间隙≥0.8m;药箱容积≥1000L;喷杆长度≥16m | 7300 | |
功率≥100马力;形式:自走式,四轮驱动、四轮转向;离地间隙≥0.8m;药箱容积≥1500L;喷杆长度≥18m | 12000 | |
机动脱粒机 | 生产率10—30t/h玉米脱粒机 | 800 |
生产率30t/h及以上玉米脱粒机 | 1100 | |
生产率5—10t/h玉米脱粒机 | 300 | |
饲料(草)粉碎机 | 400mm≤转子直径<550mm | 200 |
转子直径≥550mm | 300 | |
铡草机 | 6t/h≤生产率<9t/h | 400 |
9t/h≤生产率<15t/h | 800 | |
15t/h≤生产率<20t/h | 900 | |
生产率≥20t/h | 2500 | |
农用北斗辅助 驾驶系统 | -- | 800 |
附件2
辽宁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
回收确认表编号:
机主姓名/ 单位名称 | 机主身份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 | ||
机主地址 | |||
机主联系电话 | 机具型号 | ||
机具类别 | 出厂编号 | ||
发动机号 | 底盘(车架)号 | ||
牌照号码 | 出厂日期 | ||
初次注册登记日期 | 回收日期 | ||
农机回收企业(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已办理注销登记。
农机监理单位(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此栏仅适用于已上牌证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
说明:1.本表一式四联。一联农机回收企业存查;二联机主存查;三联签注农机监理机构印章后,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补贴手续。
附件3
农业机械来源和归属承诺书(样式)
本人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于 年 月
在 处,购买的 台 ,今自愿申请报废。
农业机械身份信息:
机具型号
铭 牌 ………………………… 有□ 无□
出厂编号 有□ 无□
车 架 号 有□ 无□
我承诺,本人已充分了解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该农业机械是本人合法所得,无权属等纠纷,无未偿还的购置款,且目前未作抵押、转让、租赁、抵债等。以上承诺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机主): (签名)
经办人: (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如为他人经办的,需机主提供委托书,机主和经办人均需签名。
附件4
辽宁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在地区 |
1 | 沈阳储能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 沈阳市 |
2 | 沈阳秋实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 | |
3 | 华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
4 | 辽宁中诚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 | |
5 | 沈阳忠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
6 | 辽宁中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 |
7 | 沈阳信诚汽配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 |
8 | 辽宁中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9 | 沈阳盛鸿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 | |
10 | 鞍山市汽车回收有限公司 | 鞍山市 |
11 | 辽宁威斯特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 |
12 | 抚顺市鹏泰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 抚顺市 |
13 | 抚顺星环实业有限公司 | |
14 | 本溪宏远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责任公司 | 本溪市 |
15 | 本溪市远通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 |
16 | 辽宁众合实业有限公司 | 丹东市 |
17 | 丹东市金回报废汽车拆解有限公司 | |
18 | 锦州同晟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 锦州市 |
(不含大连)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在地区 |
19 | 锦州净源报废汽车拆解有限公司 | 锦州市 |
20 | 沈阳秋实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 | |
21 | 锦州聚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 |
22 | 锦州鑫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 |
23 | 辽宁鑫达报废汽车拆解有限公司 | |
24 | 锦州顺通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 |
25 | 锦州鑫瑞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 |
26 | 辽宁中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 |
27 | 辽宁铭赢实业有限公司 | |
28 | 辽宁元裕再生环保资源有限公司 | |
29 | 营口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 营口市 |
30 | 辽宁嵻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 |
31 | 营口鹏程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 |
32 | 营口银邦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 |
33 | 阜新市金回报废汽车拆解有限责任公司 | 阜新市 |
34 | 阜新市盛鑫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 |
35 | 阜新华寅伟业新能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 |
36 | 辽阳市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 辽阳市 |
37 | 铁岭锦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铁岭市 |
38 | 辽宁北衍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 |
39 | 开原市鑫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 |
40 | 辽宁润捷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
附件5
营口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24〕1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 。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实施范围及补贴对象
第四条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三章 补贴种类和报废条件
第五条 我市农业机械报废种类为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申请补贴的报废农机的发动机等主要部件应当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做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提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严重残缺、改装、拼装或来历不明机具不予受理。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机械可申请办理报废。一是达到报废年限。小型拖拉机10年、大中型拖拉机15年、履带式拖拉机和自走式联合收割机12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10年、手扶式水稻插秧机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机10年、播种机5年、机动喷雾(粉)机10年、机动脱粒机8年、饲料粉碎机(≦18kW)10年、饲料粉碎机(≧18kW)12年、铡草机10年;二是未达报废年限,但技术状况差,故障发生率高,安全隐患大的农业机械;三是农业机械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无法修复或无配件来源的农业机械;四是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具体报废农业机械技术条件,按照《GB/T16877- -2008拖拉机禁用与报废》、《NY/T1875-2010联合收割机禁用与报废技术条件》、 《NY/T3529-2019水稻插秧机报废技术条件》、《NY/T2454-2019机动植保机械报废技术条件》、《NY/T3532-2019机动脱粒机报废技术条件》、《NY/T3530-2019铡草机报废技术条件》、《NY/T3531-2019饲料粉碎机报废技术条件》等相关农业机械禁用与报废标准执行。
第四章 补贴标准
第七条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补贴与更新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按报废农机类别和机型确定,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照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企业的确定
第八条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22)等有关要求,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规定。
第九条 各县(市)区应优先选择当地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还可选择依法具有农业机械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方便群众自主选择,形成行业公平竞争服务机制。
回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22)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四)符合相关环保标准,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第十条 回收企业应向当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审核确定,并通过县级媒体和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机主携带身份证明、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机具身份信息或农机监理机构出具已备案管理的档案等,将拟报废的农业机械交售给备案的回收企业。
第十二条 回收企业核对机主信息和报废农业机械信息,对符合报废条件的,现场采集报废农业机械与机主的人机合影照片,向机主出具经签字盖章的《辽宁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回收企业应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解体或销毁,对国家禁止销售的发动机、前后桥、变速箱、转向机的主要零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采集报废农机拆解前后对比照片或视频资料,建立包括农机铭牌或其它能体现农机身份原始资料在内的拆解台账档案,保存期不少于3年。
农业机械报废残值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合理确定,回收企业要依据当地废旧金属市场收购价,支付机主报废农机残值,不得随意压低残值折价,切实保障机主利益。
回收企业应及时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由县级农业农村局派出农机监理人员对报废农机拆解或销毁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注销登记。机主持《确认表》和相关凭证,到当地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或核查备案管理信息。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应核对机主身份和报废农业机械信息,对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收回牌证,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核查备案信息后应在《确认表》上签注“已核查档案信息”字样。
第十四条 资金兑付。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及身份证明,按照各地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申请办理补贴手续。各地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资金兑付按照《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实行省集中发放的通知》(辽财农〔2024〕90号)执行。
第七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农业农村局要牵头建立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做好实施方案解释工作。财政局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鼓励采用远程监控回收拆解做法,全程监督,防止报废农机再次流入市场。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报废更新补贴信息档案,定期调度通报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并化解风险点。要加强报废补贴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要对实施方案、补贴标准、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九条 支持推行报废补贴全流程信息化监管,强化现场拆解、资料采集、档案留存等环节规范化管理。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各地要制定风险防控措施,严格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行为,严惩违规主体。
第八章 处罚
第二十条 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报废农机产品回收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参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6:
营口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流程
旧机报废:机主携带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农机来源合法书面承诺、机具身份信息及监理机构出具已备案管理的档案资料等),将拟报废的农业机械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合理确定残值并交售给备案的回收企业,回收企业核对机主信息和报废农业机械信息,对符合报废条件的,现场采集报废农业机械与机主的人机合影照片,向机主出具经签字盖章的《辽宁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
注销登记:机主持《确认表》和相关凭证,到当地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或核查备案管理信息,对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收回牌证,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无牌证管理的农机,核查备案信息后应在《确认表》上签注“已核查档案信息”字样。
补贴申请:机主凭《确认表》、身份证明、新购机发票等相关材料,按照各县(市)区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申请办理补贴手续。
补贴兑现: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资金兑付按照《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实行省集中发放的通知》(辽财农〔2024〕90号)执行。